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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郭氏总谱编修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机构规则

时间:2023/6/20 10:58:07 发布:新闻编辑部

中华郭氏总谱编修委员会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郭氏总谱编修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研究郭姓文化的广大社会科学、文化、史志工作者,以及其他郭姓活动的组织者、郭姓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研究郭姓文化、编修出版《中华郭氏总谱》为主的非赢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为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郭姓历史文化研究,为实现民族复兴梦服务,为广大宗亲和海外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和办公地址设在首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姚家园113号12幢07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郭姓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考证郭姓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郭姓文化学术交流。

(二)广泛收集和整理郭姓各支脉家谱、名人轶事等文史方面的资料,建立郭姓信息网络,服务海内外宗亲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有计划地组织收集郭姓文史资料,编修《中华郭氏总谱》,以载入各地宗亲研究、传承、弘扬郭氏传统文化的善行、孝举、成果为重点,传承先祖美德,歌颂古今名贤,激发爱族情怀,提升文化自信、增强兴族信念,团结文明发展。

(四)动员宗亲,广泛开展编谱活动,不论人数多少,不论谱书大小(厚薄),不分族谱、家谱、分谱、枝谱,皆从下往上,实事求是,把重点放在当今资料的整理上,目的为后人留下现时的资料,免得后人为今天的历史受苦。

(五)办好网站,搞好宣传,促进郭姓文化的探索、挖掘和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意愿。

(三)在郭姓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取得一定成绩或乐意服务郭姓文化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得届期内所出版的《中华郭氏总谱》和有关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能履行会员义务者劝其退会;均应交回会员证并由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交回证书予以除名;对确已悔改并对郭姓文化工作做有突出成绩者,由本人重新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恢复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主持代表大会的主席团,须经参会代表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的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

(七)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的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调整或设立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授权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九)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相关议题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要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职数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协商确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授权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和开展落实情况需向理事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开展的主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

(一)原则上由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的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可参会的名誉主任参加会议。可邀请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对办公会议形成决议的意见与建议。

(二)实行月例会制。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每半年由主任(或委托人)向常务理事会作一次详细的工作报告,并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工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局意识。

(七)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到最高任职年龄了,因工作需要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党组的要求,成立本会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党组织的产生及对党员隶属关系的说明:

(一)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中的党员提名推荐、选举产生。人选职数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惯例配备。

(二)该会党员须接受本会及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凭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证明信进行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会不发展新党员,对表现优秀的青年工作者可向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做积极分子推荐。党员不向本会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党组织的要求对本会开展的工作负有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本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本会各部门、各联络站处点工作实绩的考察、落实政策遵守法规情况的考核。向本会领导层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表扬、处分及建议。

(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培养德、能、勤、绩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为本会领导层推荐青年干部后备军。

(四)加强对本会党员的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利用各种形式表彰先进、督促落后,为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尽力尽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委托代管的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特殊情况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通讯形式征求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3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传统文化专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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