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台北市邹氏家制
2002年台北市邹氏家制
家制
一、家有家長,家長不一定是最尊長者,而以實際上適合代表一家的人擔任。不過,多以最年長者尊為家長。家長统率一家。
二、因本省不重宗祧承繼的家制,祖宗的祭祀則由兄弟共同祭之,家產原則上也採取均分。
三、本省完全是我國固有的大家族主義,常見三代、四代同居共財者。其分產異居(分家)多在祖父母、父母死後。其在生前分產者,要抽出家產的一部份為“養瞻”充當為老後的生活費。分後,家長與子孫之一同居,或扣留應分給末子的家產部份,而與之同居。又分居不分產,不謂分家。分產,令抽出一部份為“公業”時,各房即對之分持“房份”。
四、堂、房、室:家制上,有所謂堂、房、室的語稱。堂即謂正廳廳堂,例如稱尊長在世謂在堂,稱尊母為令堂,或稱胞兄弟姐妹為堂兄弟姐妹等。房即謂廳旁左右居室,如用以稱長子謂長房,次有次房、三房,或稱養子為過房子等。室即謂住居的一室,用語上,家指夫,室指妻妾,如妻稱正室,妾稱側室之類,或如稱未出嫁的婦女為在室女。
五、親子關係:正妻生者為嫡子,一般是指嫡長子。庶子為妾生。妻妾以外生的通稱姦生子,分有偷生子(因通姦生的)、雜種子(妓女生的)、查某嫺子(婢生的)等,姦生子經父承認後,得為庶子。
六、至於承續,因祖宗既由子孫祀之,其性質重於家產的承繼。其承繼的方法是以均分為原則,再由抽籤確定各自的所得部份,稱為阄分,即預先在各種財產上附天地人,春夏秋冬,仁義禮智信等符號,另抽同一符號的籤片。其儀式,則選吉日奉告祖靈,請親族參加監會,抽定後立阄分字契除均分之外,另有保留所謂長孫額或額外贈與。
七、親族:親族係總稱內親(或稱屬親,屬於父方者),外戚(屬於母方者),妻族(屬於妻方者),姻族(屬於姑方即父的姐妹出嫁者),姻家(屬於女及姐妹出嫁者),而俗稱親戚謂內親外戚。
八、同宗:所謂同宗者,謂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子孫,其妻妾也視作同宗。其指稱的對象可分:
(一)本宗(指自己的妻妾,自己的男系血族及其妻妾)。
(二)夫族(由妻稱夫的本宗而言)。
(三)家長族(由妾稱夫的本宗而言)。
(四)本生宗(由養子稱生父的本宗而言)。
(五)所候宗(由養子稱養父的本宗而言)。
(六)外姻,即指不屬同宗的親族,通稱外親及妻親。
(九)本宗九族,係規定親族的世數尊卑,喪制尤重視之。